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1民初8361号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4264N,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辉,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文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文辉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绿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