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0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茂哥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高楼陈焦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恩茂。
被告: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惠兰雅路新城广场626室。
法定代表人:余鑫。
被告:绿园区佳和超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丰和西郡*期*栋***室。
经营者:李延影。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县茂哥食品厂、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绿园区佳和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27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