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7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20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马诚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2幢13层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马诚伟业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53027××××.8、专利名称为“艾灸包装盒(艾艾贴-梅花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一、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同日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