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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与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479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江与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江,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9号之一原告:陈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浙江真爱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翼飞。

被告: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86-490号。

经营者:吴翼飞。

原告陈江与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12××××.8)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陈江于2018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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