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12号之一原告:谭柏宁,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港九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信宁信兴二马路南一直巷口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詹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柏宁与被告汕头市锐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柏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柏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谭柏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