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6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乐狸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市场一楼。
经营者:骆四香,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乐狸便利店(经营者骆四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乐狸便利店(经营者骆四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乐狸便利店(经营者骆四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