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7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守东。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