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民初12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商水县舒庄乡人民政府西侧附近(门头“茂源超市”)。
经营者:崔言,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全,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诉被告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以下简称茂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