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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6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民初12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

经营场所:商水县舒庄乡人民政府西侧附近(门头“茂源超市”)。

经营者:崔言,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全,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诉被告商水县茂源副食超市(以下简称茂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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