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2893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众源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李晓华。
被告: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玲。
被告: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恭兴。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众源百货商店、上海闽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闽旺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