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02民初23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星际手机店,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经营者:姚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基亮,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区星际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