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7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正新鸡排小吃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经营者:屈贻良。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正新鸡排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