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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38672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上海宏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867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朱仙。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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