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民终4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康宁路58-60号。
经营者:杨新,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仪陇县新政镇蓝天通讯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