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3528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少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迪美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龙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余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54130U。
负责人:张锐填。
被告:深圳迪美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怡翠路畲吓花园坪小区**三巷****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9380R。
法定代表人:张锐填。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迪美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龙城分公司、深圳迪美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2018年7月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