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樊翠华,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原泰兴市宣堡镇翠华百货超市业主,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翠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樊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因被执行人樊翠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
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车辆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委托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兴市××镇××公寓××楼××室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至首封法院要求在处置上述房屋后对本案参与分配。
4.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向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