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3232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世营联化妆品厂,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南社区凤凰工业园******201工商户。
经营者:庄波,男,成都市锦江区人,住所,住所地:成都市div>委托代理人:张运云,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世营联化妆品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世营联化妆品厂赔偿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世营联化妆品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