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W。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1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D。
法定代表人:冯波传。
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90000元,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XXXX号账户、北京银行深圳分行XXXXXX账户;
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立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先微科技有限公司54.48%股权、深圳中大创新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
201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0000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嘉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权的冻结。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粤0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