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2456号之一 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皋岸村皋岸街。
经营者:徐国芳,女,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陈波,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江阴市霞客国芳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张丽芬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张丽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丽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张丽芬已预交),由张丽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