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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媛媛与义乌市维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朱媛媛与义乌市维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媛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1号 原告:朱媛媛,女,汉族,1986年10月31日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啸龙,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维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派塘村**。

法定代表人:宋士才,总经理。

原告朱媛媛与被告义乌市维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7月2日,原告朱媛媛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维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朱媛媛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朱媛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朱媛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媛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媛媛负担。

原告朱媛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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