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691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鼎胜食品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四路50(市场西面铺)第3-5间。
经营者:钟卫华,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鼎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传票,通知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9时30分到本院2503审判庭参加庭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庭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