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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91民初1949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郑小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949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小芳,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v>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后因被告郑小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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