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949号之一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小芳,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v>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后因被告郑小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