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0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虞新华,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同德路**。
被申请人: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虞新华与被告上海欧墅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沪73民初106号民事裁定,冻结名称为“小型装配式保温预制板在钻孔钻到钢筋情况时的安装连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6),并于同年9月15日作出(2017)沪73民初106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冻结上述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6)。
解除保全申请人虞新华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名称为“小型装配式保温预制板在钻孔钻到钢筋情况时的安装连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XXXXXXXXXXXX.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