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9969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
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响亮,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响亮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月7日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