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6615号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之一至之五首层**局部广州越丽皮具城商场第**自编**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6。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芬,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洪斌,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洪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煜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