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1号原告:米高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贝弗利山庄贝弗利路**90210。
法定代表人:莱斯利·弗里曼,首席法务官。
委托代理人:梁勇,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素雨,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华丰国际商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饶良虎。
被告:北京长城嘉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地下**104内**v>法定代表人:盖高毅。
原告米高梅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美高梅公司)、被告北京长城嘉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嘉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米高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79825号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梅/MGM”字样并在30天内变更其企业字号;
三、确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注册mgmchn.cn、mgmchn.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立即无条件移转前述域名至原告米高梅公司;
四、判令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赔偿原告米高梅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人民币,并判令被告长城嘉域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共同在《看电影》、《环球银幕》、《电影世界》上连续三期发表声明,公开消除其因为涉案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而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
事实和理由:一、包括原告米高梅公司在内的米高梅集团是美国领先的娱乐集团公司,致力于为全球的观众开发、制作、投资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
米高梅集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制片集团之一。
其传奇的雄狮标识从1924年米高梅集团成立起就一直与米高梅品牌紧密关联。
正是在1924年,MetroPicturesCorp.、GoldwynPictures和LouisB.MayerProductions这三家公司进行合并,新公司取名为“METRO-GOLDWYN-MAYER”,简称“MGM”。
从成立至今,米高梅集团先后制作、投资及/或发行了包括《乱世佳人》、《绿野仙踪》、《宾虚》、《雨中曲》、《魂断蓝桥》、《费城故事》、“洛奇”系列电影(包括电影《奎迪》)、《粉红豹》、《机械战警》、《特种部队2:全面反击》、“007”系列(包括《幽灵党》、《大破天幕杀机》、《大破量子危机》等最新的大受欢迎的“007”系列电影)、“霍比特人”系列(包括《霍比特人:意外之旅》、《霍比特人:史矛革之战》)等众多影片。
米高梅集团旗下的电影已经赢得了超过175座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即奥斯卡金像奖)。
在米高梅集团成立至今的93年历程中,米高梅集团已经因为向全球的观众开发、制作、投资和发行优质的视听内容而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现在亦持续地发扬该引以为豪的光辉传统。
二、原告米高梅公司在中国大陆拥有很多注册商标,本案中,原告仅主张其第879825号“METRO-GOLDWYN-MAYER+狮子图形”商标。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米高梅集团在电影的开发、制作和发行领域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崇高声誉,其通过集团本身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其高质量影片和高额票房,其上述商标已经在相应服务/商品的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构成在“电影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因此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获得更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三、关于本案被告:(一)深圳米高梅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电影院(不含电影放映,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影视剧(不含电影放映、制作)、影视设备的研发及销售;
从事广告业务;
会展策划、场地租赁、国内贸易。
(二)长城嘉域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5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放映;
销售食品;
企业管理;
租赁影视设备;
出租商业用房;
会议及展览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销售工艺品、玩具、服装。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电影放映、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长城嘉域是深圳米高梅的加盟商。
四、相关法律依据以及被告在本案中所具体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结合原告集团在本案中的相应权利基础,并根据本案原告公证保全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1、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了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中使用“米高梅”作为其字号,从事投资电影院(不含电影放映,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影视剧(不含电影放映、制作)、影视设备的研发及销售。
从事广告业务;
会展策划、场地租赁、国内贸易等业务。
该公司战略发展部部长“易建平”的名片上以突出方式使用了“雄狮+MGMPICTURESINTERNATIONAL”标识,同时使用了www.mgmchn.com网址以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MGMPicturesofShenzhenCo.,LTD.”字样。
其宣传册上也多次以不同表现形式突出使用了“MGM”、“米高梅”、“雄狮标志”、“MGM+米高梅影业”、“METRO-GOLDWYN-MAYER”等标志以及“深圳市米高梅影业有限公司MGMPicturesofShenzhenCo.,LTD.”、“米高梅集团”、“SHENZHENMETROGOLDWYNMAYERFILMSLTD.”、“米高梅(中国)影业、米高梅文化”、“百年经典百年米高梅”、“米高梅影院盈利模式、MGM国际影城概念、米高梅影业MALL、米高梅1+N盈利模式、米高梅校园影院、米高梅微影院、米高梅汽车影院、米高梅私家影院”等字样。
登记注册mgmchn.cn以及mgmchn.com域名,并利用其进行相应的侵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具体包括大量使用“METRO-GOLDWYN-MAYER、MGMPictures、米高梅影业、米高梅中国、米高梅影院、百年米高梅、MGM、雄狮标志”等标识;
宣传“米高梅旗下巨星云集…至今拥有170项奥斯卡奖…米高梅是好莱坞最负盛名的电影公司之一”等等。
注册微信公众号以米高梅影业为名进行相关的加盟推广和宣传,其中包括MGM聚影咖coffeclub(数字化娱乐房)。
通过网站www.mgmchn.cn、www.mgmchn.com以及宣传册进行米高梅影院加盟推广、进行装修并提供相关播放设备、提供片源以及影院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等等。
2、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通过推广加盟的方式发展了被告长城嘉域公司在北京地区实施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北京地区应当是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实施涉案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结果发生地。
3、鉴于被告长城嘉域公司是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北京发展的加盟商,其相应的影院装修装饰工程以及商业模式均由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为其提供,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也在北京地区直接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通过原告集团在中国大陆的长期使用和宣传,MGM是METRO-GOLDWYN-MAYER的缩写,狮子图案就是米高梅集团的最重要的标志,因此它们都与“米高梅”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所以,无论被告是使用MGM、米高梅或METRO-GOLDWYN-MAYER,它们都构成了对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都构成了对于原告涉案驰名商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而其他商标民事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7)京民辖终21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
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长城嘉域公司在“电影放映”服务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MGM”商标,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在协助长城嘉域公司开设电影院,以及其宣传推广中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的“MGM”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将原告驰名商标“米高梅/MGM”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以及注册mgmchn.cn、mgmchn.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原告请求认定驰名的第879825号“METRO-GOLDWYN-MAYER+狮子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娱乐,即电影的制作和发行;
通过电视和电影院提供电影和录像服务”,即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其指控两被告侵权行为所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类别。
而被告深圳米高梅公司将“米高梅/MGM”作为其企业字号突出使用,以及注册mgmchn.cn、mgmchn.com域名的行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以上均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虽然原告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但两被告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不以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为事实根据,故本案实质上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本案被告之一长城嘉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