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134号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与魁东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77193XQ法定代表人:樊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我平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44634C。
法定代表人:陈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利,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廷华,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91500107559040249L。
法定代表人:吴德春,经理。
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泉电器有限公司、周俊利、重庆巴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山市荣星电器燃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