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92号 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
法定代表人:袁俊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瑞、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精翼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工业新区九湾**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精翼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7月3日,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嘉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