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2611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永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玉祥小区**附**5001056003003551-1-1。
经营者:赵浪,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江北区永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