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初3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Q5QX9。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锋镇207省道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2Y78R54A。
法定代表人:马明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闽06民初34号行为保全民事裁定。
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原裁定。
事实和理由: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无转让商标权的意思表示,也未与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和《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伪造的协议书为据诉至法院,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福建戎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2018)闽06民初34号民事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与法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戎堃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