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民初6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4-1-1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营珠,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鸿金源五金电料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兴国中路100号门市。
经营者:钱军平。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鸿金源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鸿金源五金电料店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