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3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嘉浩服装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服装城1-5-18、1-6-13号店面。
经营者:谭兰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嘉浩服装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