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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929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2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卜立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512号。

投资人:陈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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