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2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卜立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2幢512号。
投资人:陈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荣爵电子商务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