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9773号 原告:上海赫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6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委托代理人:郑建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淳,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赫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朴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赫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赫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1元,由原告上海赫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