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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3888号
案件名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888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代表人:PaolaPICCOLI,系公司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三区3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加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龙,系公司员工。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被告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8年7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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