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48号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镇办事处九龙工贸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涂宏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1号院3号楼1单元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杰,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40号7号楼2单元2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胡国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柳,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大成模具有限公司、河南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州天艺围栏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