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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王媛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31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媛媛,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系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57号1623号经营业主。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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