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31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媛媛,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系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57号1623号经营业主。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