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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正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7刑更2348号
案件名称宝正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正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刑更2348号罪犯宝正东,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1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宝正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于2018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认为,罪犯宝正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宝正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宝正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2076分;

2017年9月折换获得表扬1次,2017年12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

新考核累计扣10分:其中不佩戴眼镜从事生产劳动扣5分;

与他犯争执推拉扣5分。

另查该犯月均消费508.51元,只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宝正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月均消费较高,没有全额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宝正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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