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太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龙泽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米市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振宏,总经理。
原审被告:肥城市佳乐美食品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肥城市新城阳光舜城小区*号楼。
经营者:亓宪燕。
上诉人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龙泽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肥城市佳乐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上诉人山东菏泽天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