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1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
经营者:吴凌云。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玉泉区金瑞优烟酒经销部(以下简称金瑞优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中粮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