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9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振兴街与工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云通,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城镇板桥商城中段路北。
经营者:袁朋,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莘县家多好商贸有限公司、莘县家多好古城连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