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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1008号
案件名称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盛源烟酒副食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0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后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耿宝金,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城沂博路**号。

法定代表人:耿宝金,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锋,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盛源烟酒副食站。

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大酒店综合楼*层*CH。

经营者:王艳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上诉人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盛源烟酒副食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临沂三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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