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4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长安中路**号兴沂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佃峰,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祝,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柱,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南俄黄路东。
法定代表人:石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山东兴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2018)鲁民终819号案件中对本案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临沂市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