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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项金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1178号
案件名称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项金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项金德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1178号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产业园区高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谦,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573号商位。

经营者:项金德。

被告:项金德,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香娜电工产品商行、项金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1748.5元,由原告温州宝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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