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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民终953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经营场所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

经营者:殷海军,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以其与泸州老窖公司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阳市文峰区惠惠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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