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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小银与瑞安市华大液压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897号
案件名称倪小银与瑞安市华大液压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小银,瑞安市华大液压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897号之一原告:倪小银,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华大液压机械厂,住所地:浙江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曹村许南村南兴路。

法定代理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倪小银与被告瑞安市华大液压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倪小银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小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小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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