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48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百润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街道梅东路万和城****楼**。
经营者张瑞红,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军。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百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2021年5月12日申请变更诉请数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