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188号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邱焕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呀呀精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经营者:彭跃前。
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艾呀呀精品店、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61××××.7)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可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