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345号原告:李华刚,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卓诺彩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经营者:郑燕珊。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卓诺彩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