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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3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177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中路23号都尚百货二期202号法定代表人(注销前):颜文思,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汪家亭村白亩冲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受颜文思委托),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喜清(受颜文思委托),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大润发”的字号并变更其名称,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大润发”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4.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案审理期间,根据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4月8日经湘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也因公司注销在人民××湘乡市支行办理了销户手续。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湘乡大润发量贩商贸有限公司被注销登记,已丧失被告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周智湘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 霖书 记 员 曾庆琼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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