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667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韩国国籍。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焙煜诚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法定代表人:林冬。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焙煜诚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7.2)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原告朴振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筱熙审判员 兰诗文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彭茗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